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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意见》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0 12-3 10:26:7 阅读次数: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教育局办公室 作者:肖兆全 发布时间:2010-12-1 11:50:14 

襄教[2010]11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学校、单位:

现将《襄樊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ΟΟ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1)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领导工作机制

中小学实验室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是学校重要的课程资源。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领会精神实质,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得力措施,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标准化、科学化。建立健全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领导工作机制,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技术装备站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加强与发展规划、财务、基础教育、督导、教研科研、考试、教师培训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既要做好实验室标准化的规划、建设、配置、管理和使用,又要做好实验教学的课程开设、教学质量监控、考核评价指导和实验教师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及技能提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各中小学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设置管理机构。

二、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标准化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将贯彻落实《规程》各项内容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体系之中,一并实施,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实验室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通过新建、改造、调整及升级等办法,稳步推进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要求执行,实验室教学仪器装备依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三步走的战略实施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第一步是2010年底前完成现状调查,明确与国家标准的差距,概算出需要投入的经费,制定出建设规划;第二步是2011—2012年选定条件基础较好的学校进行建设,稳步推进,发挥示范和辐射效应;第三步是2013—2014年完成全部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普通高中实验室和通用技术室建设在2012年前达到《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三、落实资金,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投入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资金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拓宽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来源渠道,做到经费逐年增长。各地在制定每年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将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纳入其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从公用经费中按照总额10%左右的标准安排教学仪器更新、维护和易耗品的补充经费;高中学校按照学杂费15%左右的标准安排。经费不足部分从学校预算外资金中给予补充。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补充。

四、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业成长发展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小学教职员工编制标准规定,按照课程开设的基本要求,配齐配足各科实验教师与管理人员,逐步调整、优化和充实实验教师与管理人员队伍,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切实解决好实验教师与管理人员的编制、职称和待遇问题,并与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落实实验教师与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和劳保防护用品政策规定和待遇。参照班主任津贴政策,制定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补助标准。各地要根据新课程的要求,调整充实实验教师,开展适应新课程的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之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五、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督导评估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实验室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等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运用评估手段加强和改善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作,其中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作为年度教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实验操作考试评价制度,将实验操作考试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初中升学实验操作考试按照《襄樊市初中毕业和升学实验技能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襄教【200321号)执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按照《襄樊市普通高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襄教【20098号)执行。专项检查考核按照《襄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襄教【20094号)执行。

中小学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实验课,其中农村学校演示实验开出率要达100%,分组实验开出率达90%以上(初中理科实验课程参见附件2《初中理化生实验目录》),逐步实行在期中、期末测试中增加实验操作技能考试。 

 

附件:1《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2、《初中理化生实验目录》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二章 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七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第十八条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放置,要有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每学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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