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0]25号 中共襄樊学院附属中学党总支委员会 关于党员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临时在我校的党员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发展党员档案。 4.1 本人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4.2 票推、票决情况报告单: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推荐结果报告单;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4.3 公式表格: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公示表。 4.4 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证明材料。 4.5 培训证件: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训证明。 4.6 会议记录:支委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会议记录;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党(工)委研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7 规范文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 4.8 补办发展党员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党员奖惩档案 5.1 鉴定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报告单。 5.2 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表彰通报文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3 处分材料: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报告单、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等相关材料。 5.4 其他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学校党总支管理;党员人事档案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 在党员本人提交入党申请申请后,由党支部负责建立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学校党党总支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员档案及时入档。 第八条 流动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学校党总支及时将其党员档案转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保管。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要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建档规范,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党员档案一般应以党支部为单位归档。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十条 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负责管理档案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确认党员身份。 11.1 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党员本人向学校党党总支提交补办党员档案申请并填写统一制作的《党员档案补办审批表》。 11.2 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11.3 所在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要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1.4 学校党总支证明。学校党党总支研究批准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批准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通知书存根复印件。 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第十二条 办理补办手续。 12.1 党员所在党支部形成《关于确认XXX同志党员身份的请示》(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党总支审批,并报上级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12.2 党员现所在党支部收到《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后,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 12.3 学校党总支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上级组织部审核。 12.4 学校党总支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调查报告、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严禁党员本人或其他人员保管党员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六条 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学校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确需销毁党员档案的,由管理人员逐件编制销毁清册,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审核。 第六章 档案利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档案转交 第二十二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24.1 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未按规定密封的党员档案不得移交; 24.2 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密封公章。 24.3 接收党员档案后,学校党总支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交转出单位。 24.4 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襄樊学院附属中学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襄樊学院 附属中学总支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