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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 9-30 15:38:32 阅读次数: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 源] 督导室[文 号] 鄂政督〔2011〕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包括对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评价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条  评估认定工作依照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二章  评估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巩固提高普及程度情况、义务教育机会均等与保障情况、教育经费投入向薄弱学校、边远农村学校重点倾斜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提高、实行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情况、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标均衡分配情况、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等。

第七条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差距的评估,包括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校际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等。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凡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认真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

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后,同意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复核报告和自评报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经自查合格后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认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本办法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评估认定要有第三方评价参与,以提高评估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十条  经评估认定达到各项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认定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评估认定的资料、报告等,按要求报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复查制度。凡连续两年主要指标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或者在评估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经复查评定未达到规定范围的,依照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省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通过督导评估,创建一批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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